僱員病假、累積方法、計算方式與解僱保障

香港《僱傭條例》為僱員提供明確的病假與疾病津貼保障。以下為你詳盡解釋僱員如何合資格獲得疾病津貼、累積方法、計算方式,以及在病假期間的解僱保障。

法律問題初步評估

你的法律問題,下一步應該怎樣處理?

回答五個簡單問題,初步了解可能需要注意的程序、資料及下一步。評估只供一般資訊用途,不會計算賠償、預測勝算或提供個別法律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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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遇到哪一類問題?

請選擇最接近目前情況的一項。

僱員何時可享有疾病津貼

僱員需按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,並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資格,方有權獲得疾病津貼:

最低病假要求

病假最少連續 4 日(特殊情況除外)

如屬以下情況,即使只有 1 日病假 亦可獲津貼:

  • 懷孕僱員進行產前檢查
  • 產後治療
  • 流產

有薪病假類別(第1類 / 第2類)

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

僱員須提交適當證明文件

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種類

可接受的證明包括:

第1類病假(最多 36 日)

需提交:

  • 註冊醫生、中醫或牙醫簽發的 醫生證明書
  • 若屬產前檢查,可提交註冊醫生/中醫/助產士/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
  • 因遵守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指定防疫措施而缺勤,須提交政府就活動限制要求發出的書面或電子證明

第2類病假(最多 84 日)

當使用第2類病假時,如僱主要求,僱員須提交:

  • 在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由註冊醫生/中醫/牙醫簽發的 醫生證明書
  • 醫生簽發的簡略診斷及治療紀錄(如僱主要求)
  • 產前檢查可提交由醫院門診或住院醫護人員發出的 到診證明書

醫生證明書的必備內容

  • 不適宜工作的日數
  • 導致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受傷性質
    (電子醫生證明書同樣有效)

有薪病假如何累積
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:

累積方式如下:

  • 首 12 個月:每服務滿 1 個月 → 累積 2 天有薪病假
  • 第 13 個月起:每服務滿 1 個月 → 累積 4 天有薪病假

累積上限:120 日

僱員在整個受僱期間可持續累積,但隨時最多 120 日。

病假津貼如何計算?

獨立計法+例子講解

疾病津貼的法定標準為 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(80%)俗稱「五分四糧」)。

計算方法:
每日病假津貼 = 每日平均工資 × 80%

每日平均工資以病假當日或病假首日(如連續多日)前 12 個月 計算。
若受僱不足 12 個月,則按實際受僱期間計算。

計算平均工資時必須剔除的時段

以下期間的日子及其付款都不得計入計算:

  • 未有支付工資或只支付部分工資的期間
    (例如: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、或按僱員同意放取的假期)
  • 僱主沒有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

上述期間已支付的款項(需剔除)

僱主應何時支付疾病津貼?

僱主須 不遲於正常發薪日 向合資格僱員支付疾病津貼。

不支付的法律後果

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,
最高可被罰款 50,000 元。

不確定應如何處理下一步

工傷個案涉及僱主責任、醫療評估及賠償計算等因素,實際處理方式會因情況而有所不同。

如你希望了解自身情況是否符合申索條件,或不確定應如何處理下一步,可以填寫查詢,我們可按你提供的資料作初步分析,協助釐清方向。

簡單說明你的情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