僱員病假、累積方法、計算方式與解僱保障
香港《僱傭條例》為僱員提供明確的病假與疾病津貼保障。以下為你詳盡解釋僱員如何合資格獲得疾病津貼、累積方法、計算方式,以及在病假期間的解僱保障。
法律問題初步評估
你的法律問題,下一步應該怎樣處理?
回答五個簡單問題,初步了解可能需要注意的程序、資料及下一步。評估只供一般資訊用途,不會計算賠償、預測勝算或提供個別法律意見。
初步評估結果
目前可以先做
仍可能需要核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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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可以簡單說明事件經過及目前最想解決的問題。我們會按照查詢頁面列明的安排處理資料;提交查詢不代表已與 HKAskLawyer、任何律師或律師樓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。
本工具只根據所選的一般資料提供閱讀及整理方向,不會分析完整案情,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不同案件的事實、證據、責任及適用時限可能不同。
僱員何時可享有疾病津貼
僱員需按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,並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資格,方有權獲得疾病津貼:
最低病假要求
病假最少連續 4 日(特殊情況除外)
如屬以下情況,即使只有 1 日病假 亦可獲津貼:
- 懷孕僱員進行產前檢查
- 產後治療
- 流產
有薪病假類別(第1類 / 第2類)
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
僱員須提交適當證明文件
需要提交的證明文件種類
可接受的證明包括:
第1類病假(最多 36 日)
需提交:
- 註冊醫生、中醫或牙醫簽發的 醫生證明書
- 若屬產前檢查,可提交註冊醫生/中醫/助產士/護士簽發的到診證明書
- 因遵守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指定防疫措施而缺勤,須提交政府就活動限制要求發出的書面或電子證明
第2類病假(最多 84 日)
當使用第2類病假時,如僱主要求,僱員須提交:
- 在醫院門診部或住院期間由註冊醫生/中醫/牙醫簽發的 醫生證明書
- 醫生簽發的簡略診斷及治療紀錄(如僱主要求)
- 產前檢查可提交由醫院門診或住院醫護人員發出的 到診證明書
醫生證明書的必備內容
- 不適宜工作的日數
- 導致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受傷性質
(電子醫生證明書同樣有效)
有薪病假如何累積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:
累積方式如下:
- 首 12 個月:每服務滿 1 個月 → 累積 2 天有薪病假
- 第 13 個月起:每服務滿 1 個月 → 累積 4 天有薪病假
累積上限:120 日
僱員在整個受僱期間可持續累積,但隨時最多 120 日。
病假津貼如何計算?
獨立計法+例子講解
疾病津貼的法定標準為 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(80%)(俗稱「五分四糧」)。
計算方法:
每日病假津貼 = 每日平均工資 × 80%
每日平均工資以病假當日或病假首日(如連續多日)前 12 個月 計算。
若受僱不足 12 個月,則按實際受僱期間計算。
計算平均工資時必須剔除的時段
以下期間的日子及其付款都不得計入計算:
- 未有支付工資或只支付部分工資的期間
(例如: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、或按僱員同意放取的假期) - 僱主沒有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
上述期間已支付的款項(需剔除)
僱主應何時支付疾病津貼?
僱主須 不遲於正常發薪日 向合資格僱員支付疾病津貼。
不支付的法律後果
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,
最高可被罰款 50,000 元。
不確定應如何處理下一步
工傷個案涉及僱主責任、醫療評估及賠償計算等因素,實際處理方式會因情況而有所不同。
如你希望了解自身情況是否符合申索條件,或不確定應如何處理下一步,可以填寫查詢,我們可按你提供的資料作初步分析,協助釐清方向。